独立法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对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