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对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