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六条

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提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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