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第十六条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提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