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第十三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将样品全数交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数量和规格;对数量和规格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进口经营者应当将样品全数交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数量和规格;对数量和规格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