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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