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第十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 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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