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