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自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期限的截止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邮局或者银行向海关提交文件或者提供担保的,以期限到期日24时止; (二) 知识产权权利人当面向海关提交文件或者提供担保的,以期限到期日海关正常工作时间结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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