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一条、二十八条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可以采取直接、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