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一条、二十八条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可以采取直接、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送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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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