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在本办法中,“担保”指担保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