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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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