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