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 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货物。海关同意放行货物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