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就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协议,要求海关解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除认为涉嫌构成犯罪外,可以终止调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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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