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 经海关同意,收发货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