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