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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