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依申请扣留
第二十条
收发货人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放行其被海关扣留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 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