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