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依申请扣留

第十七条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海关扣留的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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