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依申请扣留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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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