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依申请扣留第十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