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依申请扣留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