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依申请扣留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