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知识产权备案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经海关总署核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向海关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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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