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或停止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对行业组织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 (二)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五)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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