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执业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三)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 (四)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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