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 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及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