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