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完成年度检查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