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