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