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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