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