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