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