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不足 1 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 1 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不足 1 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 1 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