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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