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