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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