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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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