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万吨标准煤以上(含 1 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5000 吨,下同)、不足 1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