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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