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并报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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