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能培训不得上岗。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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