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第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能培训不得上岗。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