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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