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