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