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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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