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向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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