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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