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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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