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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