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