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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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