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