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十二)未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

(十三)体育场所存在违法违规建设或改造行为,或未按建筑设计功能开展体育项目的;

(十四)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未通过验收,未按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或超过使用年限未经专业机构鉴定仍在使用的;

(十五)运动场地、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未针对消防、水电、燃气、防灾减灾等方面制定实施相关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的;

(十六)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提示公告、疏散指示标志等或设置不明显,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十七)未按相关管理规定配备必需的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十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十九)应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救助人员的。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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