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应经批准(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未按要求履行相应审批(许可)程序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
(二)将工作内容转包给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及能力的第三方,或未与第三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可能导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管理风险不可控的;
(三)未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安全工作方案,未明确并落实安保、观赛、“熔断”机制和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的;
(四)未对可能引发观众冲突、恐慌、踩踏等公共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实施应对措施的;
(五)未对天气状况、活动场所自然环境等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开展跟踪监测和预警的;
(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未对参赛年龄、身体条件、技术水平等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并按要求进行验证的;
(七)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及临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未查验体育场所人员容载量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
(八)未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特种设备,以及食宿、交通、设施搭建、医疗救援等配套服务等明确管理要求的;
(九)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必需的保护设备装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救援设备及医疗设备配备不足,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十)未落实安全责任人,使用无相关专业资质或未经培训工作人员,未配备必要的、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救助人员的。
- 制定机关
- 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