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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