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九条

军用核设施的厂址,需经国防科工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厂址选择部分组织安全审评并出具《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从安全方面确认所选厂址的适宜性后,方可予以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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