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第九条军用核设施的厂址,需经国防科工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厂址选择部分组织安全审评并出具《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从安全方面确认所选厂址的适宜性后,方可予以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