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设立相应的独立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合适人员,并组成军用核设施安全专家委员会。 安全专家委员会为军用核设施安全政策与法规、规章的制定、许可证的颁发、安全研究规划的确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

制定机关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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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